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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120/02812309/02812349据悉,恒某公司对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享有独占许可权,其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审定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品种作为亲本生产而来,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败诉后,恒某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该案是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最高法知产法庭积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坚决予以支持,惩罚性赔偿诉请支持率不断提升。”法庭审判长罗霞介绍,“在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据悉,该案二审判决将对权利人的保护从判决中延伸至判决后,在要求金某公司停止侵权方面亮出“三把斧”:一是停止使用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
同时,判决明确,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停止侵权义务的,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项的,以每日10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项的,以每日5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项的,以每日2万元计算。
该案宣判后,金某公司主动联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并在相应期限内完成了停止侵权的各项要求,实现“主动履行、按时履行、全部履行”。恒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胜诉不仅是公司个案的胜利,更是整个行业的胜利。”
山楂新品种遭遇“李鬼”,如何认定?
“金如意”是某山楂研究所享有实施权的山楂新品种。该研究所发现李某在朋友圈宣传“黄山楂”种苗的内容,经公证取证,购买到被诉侵权种苗。检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该研究所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李某赔偿15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同一性的认定结论,主张检验报告对照样品来源不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法审查检验报告的对照样品来源,并查明李某曾从品种权人经销商处购得“金如意”种苗用于繁殖销售,且李某在微信聊天以及朋友圈中均对“黄山楂”进行宣传,而“金如意”品种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果皮颜色呈黄色,在李某抗辩所提及的各种山楂品种中,仅阿尔泰山楂具有相同颜色,但性状比对的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苗的性状与“金如意”高度吻合,与阿尔泰等其他品种存在显著差异。
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无需再行就该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类似这种对“我是我”的证明,一直是品种权人的维权难点。该案对于同一性的认定显著减轻了品种权人的举证负担,缩短了事实查明的周期,在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
“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是长期困扰品种权人的维权难题,对此,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在这样一整套的操作下,法庭2024年审结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高达90%。
据悉,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审民事案件164件,分别是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
“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促进提高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最高法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http://hk.szhk.com/2025/10/13/31808425514990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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