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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扬召因婚外情杀人抛尸,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盗窃犯肖扬召,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孟州市河雍办太子村南大街。
罪犯肖扬召与被害人周女士(殁年48岁)系婚外情关系。
2021年6月,肖扬召因怀疑周女士与他人有男女关系,加之双方经济纠葛,对周女士心生怨恨,遂产生杀人之念。
案发前,肖扬召多次探寻杀人及抛尸地点并伺机作案。
同年7月14日19时许,肖扬召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周女士到河南省孟州市赵和镇田旺村至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的老路与S309省道交叉口东侧路南的绿化带处,二人为经济纠葛发生争吵。
肖扬召先用手掐周女士颈部,后从电动三轮车上拿出事先准备的麻绳勒住周女士颈部,唯恐周女士不死,又将麻绳在周女士颈部缠绕数圈,致周女士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周女士佩戴的黄金项链和黄金耳钉(共价值7332元)盗走。
随后,肖扬召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周女士的尸体抛至其事先探查的谷旦镇王大义村炫彩水晶工艺制品厂北侧化粪池内。
罪犯肖扬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
肖扬召因婚外情预谋杀人,事先多次踩点,杀人后抛尸,并窃取被害人财物销赃牟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肖扬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罪犯肖扬召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对肖扬召的定罪量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肖扬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3月1日将罪犯肖扬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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